咨询热线:0551-65628156

182-5600-5306

联系方式CONTACT  US

联系电话:

182-5600-5306

公司座机:

0551-65628156

电子邮件:

378182646@qq.com

联系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8号金鼎广场B座901室

劳动者与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6-30

  • 浏览量:510

基本案情: 广西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与贵港市某小区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广西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建该小区工程。2016年5月3日,广西某建筑公司与案外人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的人工挖土方、砌筑、模板安装拆除、脚手架安装拆除、钢筋制绑、捣砼、贴砖等全部建筑劳务合法分包给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由该公司组织工人投入工作。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及建筑劳务分包资质。2016年6月,赵某经工友覃某介绍到该小区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6年11月5日,赵某在该工地进行锯木板作业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右脚。为解决赔偿事宜,赵某将广西某建筑公司诉至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广西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对赵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员评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广西某建筑公司已将其取得的贵港市某小区工程全部建筑劳务合法分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并不存在该条规定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形。而劳动者对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赵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系由广西某建筑公司直接招用,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赵某与广西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赵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赵某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广西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黄灿敏 2017年6月28日
欢迎您联系友链合作事宜QQ:1917501168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8号金鼎广场B座901室

咨询热线

0551-65628156

劳务分包-建筑劳务-劳务派遣公司-安徽常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8年-2019年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