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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常建劳务-死亡赔偿金等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8-10-23

  • 浏览量:623

   老李与老钱是老两口,二人有两个孩子,分别是儿子大李、女儿小李。2017年11月5日,老李因病去世,老李的父母均去世于20世纪90年代。现在老李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老李的妻子老钱和儿子大李、女儿小李。老李死亡时遗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一套。

    因就房屋的继承问题三个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老钱和儿子大李将女儿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女儿小李来法院应诉时向案件承办人表示,在其父亲老李去世后,父亲单位发放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和死亡抚恤金共计20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要求法庭对该20万元款项予以分割。

    老李单位发放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和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老李的遗产?

     法官释法: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而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产生在自然人死亡之后,且具有人身属性,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对于小李提出的分割老李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和死亡抚恤金的请求,法院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法官释法:可以。

    在继承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分割请求的情形。上述财产虽然性质上与遗产存在不同,但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且在被继承人近亲属间分配。其产生时间同于遗产,且大部分情况下近亲属与继承纠纷当事人重合。因此出于诉讼便利考虑,实践中,法院多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但应注意的是,由于此三类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不同于遗产,其分配原则与遗产分配原则存在不同。在分割时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

    法官提示:

    对于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和死亡抚恤金的请求,法官将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并处理或者不予一并处理。若法官表示无法一并处理,则当事人应选择私下协商或另案诉讼处理上述财产。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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