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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劳务派遣-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8-11-12

  • 浏览量:786

    在营改增以后,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那么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在实际施工中,建筑劳务基本都是外包或劳务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那么营改增,对建筑劳务的选择是否有影响?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下面请听资质街小编为大家解疑答惑:

    一、建筑劳务公司

    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

    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1)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

    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二、劳务派遣公司

    (1)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2)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

    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点,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第二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

    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第三点,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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