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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管理清运将有法可依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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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与守护“绿水青山”直接相关,今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太原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该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鼓励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  


    此外,对于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清运、倾倒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内容。《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废弃物等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对其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例如,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清理建筑废弃物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未实行袋装或定点投放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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