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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将实施 克扣劳务用工工资重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08
浏览量:484
昨天,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建筑业劳务人员身份,建立用工档案。
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活动负总责,应设立专门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对其所直接聘用的建筑业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服务责任。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聘用的建筑业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按月支付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双方也可约定按日支付,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不得截留、克扣。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开设建筑业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应一次性或者按施工进度向该项目的工资预储账户拨付资金。
-处罚措施
按照《条例》规定,聘用单位未对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截留、克扣劳务用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截留、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建立建设项目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或者未向账户拨付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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