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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者体面劳动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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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题为《民生在勤勤则不匮》的重要讲话,指出党和国家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实现体面劳动不仅是我国政府的执政主张,更是国际社会应对全球化、实现各国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

应对经济全球化,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最新共识。“体面劳动”一词最早源于1999年国际劳工大会上胡安·玛维亚所做的《体面的劳动》的报告中,后被国际劳工组织针对劳动领域的各项权责和政策加以整合,进而形成体面劳动的四个战略目标:就业权利、社会保障、社会对话与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这不仅是国际劳工组织应对全球化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是我国政府化解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实现体面劳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我国政府也为此付出了诸多努力。第一,颁布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意见。从2008年迄今,体面劳动一词频繁出现于我国3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2部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两部团体规范性文件中。第二,两次对《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重要修改。2008年我国修改了《劳动合同法》,针对企业的一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热点问题给予了规范。2013年7月,针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违法劳务派遣用工,国家又及时修订了《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四部分内容全部围绕劳务派遣展开,如提高了劳务派遣的资质条件、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用工要保证同工同酬、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限制、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惩处等。第三,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是我国自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举措把对恶意欠薪的惩处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彰显了公平与正义,体现了国家民生为本的宗旨。第四,颁布《最低工资规定》。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该项规定。企业如果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最低工资标准需要参考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通货膨胀状况以及就业状况等因素随时进行调整,以免劳动者由此而出现真实收入的降低。第五,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近几年来,劳务派遣用工盛行,严重侵害了就业者的权利。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具有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点,必须在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是解决短期用工不足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部分企业却以此为契机,使用劳务派遣工代替劳动合同用工,借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与福利待遇,逃避自己的责任义务,加大了劳动者的就业风险,并且该用工方式发展速度极快,据2013年7月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针对这种情况,2014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主要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第六,出台了大量规范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2008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5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3年12月11日第三次修订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可见国家正在逐步推进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搭建,推动劳动者合法、尊严地实现体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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