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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可解约医疗期内职工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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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998年参加工作,2003年调入现单位,至今已经8年多。最近王某因患病治疗,连续3个月未能上班,该单位以其影响单位工作进程为由宣布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法律人士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医疗期是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而言的。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而言是没有医疗期的,但可享受职业病或工伤待遇。

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为3-24个月,对于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目前,王某连续三个月休假治疗,医疗期尚未结束,单位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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