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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9-28

  • 浏览量:725

复合西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复合西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1〕1068号)的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复合西药申报品种、剂型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公布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品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复合西药列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比例按照主要组成药的乙类药品支付比例执行。限定支付内容原则上按照主要组成药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药品目录》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工作,加强对复合西药的支付价格审查,确保合理、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权益。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复合西药纳入医保支付的有关规定,依据临床诊疗原则,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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