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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出新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量:513
记者近日从市劳动监察支队获悉,我市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劳务严禁分包给“包工头”
《意见》在劳务分包方面规定,严禁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给任何单位或“包工头”“班组长”。
在招投标制度方面,《意见》明确在招标书、投标书和中标后,施工合同均应载明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将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每月将工资总额划入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资按月发放给农民工。对于已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未满12个月的企业,政府应限制其参与工程项目招标。
工程款未到位不能成欠薪理由
在欠薪问题方面,《意见》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各类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收到承包费或工程款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约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而发生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意见》明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建筑物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道路、铁路新(扩)建项目,在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以现金方式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重点监控“黑名单”企业严格实施现金缴存。据悉,以现金方式缴存保证金的上限为200万元;重点监控企业以5%的缴存比例计算缴存金额,上限为400万元。
当建设项目发生拖欠时,责任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的,由当地人社部门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凡动用保证金的,由责任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补足。未按照要求补足的项目不得复工,否则将对责任单位实施相应行政管理措施和处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工资支付进行大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保证金缴存单位可按程序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