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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常建劳务公司-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竟争行为的规定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9-19

  • 浏览量:497

    (一)投标人相互辛通投标报价气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申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二丸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申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悄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申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申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顶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申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申通投标:

    I.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礴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申通行为.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翻·茉,扭。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贵任或刑事贵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如果投标人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时,将很难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咨商品。认为低于成本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个思想与《招标投标法》的思想是一致的。飞亏《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则在《招标投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建立起了一个桥梁.进一步确认了低于成本竞标的违法性。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应作假,编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编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虔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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