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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雇主是否担责?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9-30

  • 浏览量:747

    劳务关系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雇主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陈阿姨退休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公司雇佣陈阿姨为清洁工。一天早上,在去公司的路上,陈阿姨与一辆电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了伤,交警大队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对方无力承担赔偿费用,陈阿姨找公司要求按工伤赔偿,但公司宣称他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工伤问题,应找肇事方赔偿。




    【律师点评】

    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灵

    首先,公司说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工伤问题”这句话是有依据的,根据我国《工行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工伤只存在劳动关系里面的,陈阿姨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那是不是不能认定工伤,公司就不用承担了呢?

    其实不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雇主承担,雇主承担后可追偿。那么本案中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该条所说的“雇佣活动”?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陈阿姨属于正常上下班,非本人主要责任,本律师认为雇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就用工来说,雇员的价值和劳动者是一样的,司法实践也逐步反映出对劳务关系中雇员一方保护力度的加强,雇主不能因为雇员不符合劳动者的硬性条件就降低对雇员的保护,雇主可以通过买保险来减少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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