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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监管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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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5月1日,东营市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在建设项目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实行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
劳务工资保证金将实行差别化监管,每年春节后,住建部门或清欠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清欠投诉及处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劳务工资保证金实施动态增减,并通过东营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值得注意的是,上年度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且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免予缴存本年度劳务工资保证金。
在劳务工资保证金使用管理上,东营市规定,本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投诉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落实用工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支付农民工工资确有困难时,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先期退还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缴存的部分劳务工资保证金(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退还比例不超过50%,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尚未完成结算的退还比例不超过70%),专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结算后,经查实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且建筑业企业没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将劳务工资保证金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缴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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