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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育保险办法带来3大利好沪女性将得益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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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育保险办法带来3大利好沪女性将得益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一经发表便引起极大关注,很多女性读者来电咨询上海现有生育政策与《征求意见稿》的不同之处,尤其想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和标准上的差别。为此,本报昨天特别邀请了劳动法专家,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陆胤律师进行解读。

“上海自2001年起颁布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之后几经修改,目前适用范围已经覆盖至上海郊县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陆胤解读说,上海现有生育保险办法适用范围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规定也基本相同,但在生育保险待遇和标准上有较大差别,上海生育女性或可从《生育保险办法》中得益。

三大亮点利于上海女性

■孕期有望享生育保险

上海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显然两者含义不尽相同。上海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主要是指生育的医疗费用,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指的是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此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扩大了。

“从医学角度,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应该属于生育医疗费范畴,将这部分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政策范围,有利于生育女性权益保护,合情、合理、合法。”陆胤认为。

■外来妇女返乡就医不受限

上海现有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女性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中生产、流产等,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与现有政策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陆胤解释,上海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通常仅限在上海地区,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实际上已经扩展为全国范围,这样,《征求意见稿》实施的话,在上海工作缴费的女性回老家进行生育医疗,将不受上海规定的医疗机构的限制,在全国各地的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急诊、抢救,同样可以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并且,随着协议医疗机构的扩大,完全可以实现全国医疗机构的联网,并大力改善了生育女性的保障。”陆胤指出。

■无需再垫付生育医疗费

“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女性生育后,必须到指定的机构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这势必出现自己先垫付生育医疗费而后报销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女性生育就医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陆胤认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生育女性无需再为结算医疗费而奔波于相关机构,体现了政府和相关部门服务的人性化。

两方面规定还可修改完善

■生育津贴发放存“大锅饭”现象

虽然很多内容有利于生育女性,但《征求意见稿》部分规定还需要继续论证和完善。就生育津贴而言,《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陆胤认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意味着不论工资多少,只要是同一个单位的员工,都按一个标准发放,这势必出现生育津贴“大锅饭”现象,并且由于统计口径不统一,操作上也很容易发生争议。

■生育医疗费异地报销难

“生育女性在上海缴费,之后在北京生育,缴费地和就诊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需要回到上海才能报销,《征求意见稿》没有对异地缴费、异地生育的操作问题作出规定。”陆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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