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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外包服务特性分析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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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三方主体
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输出单位,是招收劳动者并向用工单位派遣的机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将其明确定义为“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即劳务派遣接收单位,是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实际用工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将其明确定义为“用工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本文中的劳动者特指被派遣的派遣员工。
而在实质上,劳务派遣及其派遣关系也只是广泛的社会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劳务派遣关系具有社会劳动关系的一切普遍特征,同样也适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但是,劳务派遣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涉及到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的主体,使得劳务派遣关系更加的复杂化。
劳务派遣关系则是指作为劳务派遣输出单位的用人单位与作为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势实际用工的用工单位以及作为被派遣的派遣工的被派遣劳动者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和谐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和谐关系,既包括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关系之间的相互和谐,也包括三方主体与客体(自然环境、社会劳动政策、劳动条件、生产资料等)之间的和谐。具体表现为三方主体之间以及与客体之间就依法规范、公平正义、权利与义务、沟通协调、和睦相处、生产与再生产等相互之间的全面和谐。
二、劳务派遣的基本特征
由于劳务派遣及其派遣关系也只是广泛的社会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因此,劳务派遣及其派遣关系具有社会劳动关系的一切普遍特征,但是,劳务派遣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人员,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是商业契约关系,通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向其支付派遣服务费,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只是一种劳务租赁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法定雇主,用人单位享有对员工劳动的处分权,负责员工的招录、培训、合同与档案管理、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日常劳动人事关系管理工作,并承担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责任,用工单位享有对员工劳动的使用权,只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监督与指挥工作,无须承担传统用工形式下的雇主责任,但《劳动合同法》也同时规定了,在发生劳动事故、劳动争议等劳动风险时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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