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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政策新风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量:489
为适应上海住房公积金发展改革要求,进一步发挥保障和改善民生功能,加强对上海“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配套服务,加强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更好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4次审议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并将于2018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研究制订配套细则。
一、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根据《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和精神,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扩大自愿缴存制度覆盖范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完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相结合的缴存机制,明确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比照住房公积金执行。强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依规缴纳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和失信惩戒,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在提取政策方面,提取办法明确除了原有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外,还按租购并举的要求,支持本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而且允许职工委托提供宿舍住房的所在单位或者市场上提供租赁住房的专业租赁企业集中递交申请。未来将视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增加新的提取品种,以满足广大职工多层次的自住住房消费需求。
在贷款政策方面,贷款办法继续按照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要求严格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入对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规定,以更好地支持自住住房、普通住房和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需求。同时进一步丰富贷款品种,涵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将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纳入贷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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